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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關名稱
大理院
機關舊名
舊名參考文獻
大理寺清史稿校註,冊4,卷122,頁3290
機關職掌
職掌參考文獻
大理院,正卿,(正二品。)少卿,(正三品。俱特簡。)各一人。刑科、民科推丞各一人。(正四品。請簡。)推事二十有八人。(正五品。刑科、民科第一庭俱各四人,第二、三庭俱各五人。)典簿廳都典簿一人,(從五品。)典簿四人。(從六品。)主簿六人,(正七品。以上俱奏補。)八、九品錄事三十人。(咨補。)

正卿掌申枉理讞,解釋法律,監督各級審判,以一法權。少卿佐之。推丞分掌民、刑案款,參議疑獄。刑科掌被旨推鞫宗室官犯,披詳刑事京控上訴法狀。民科掌宗室諍訟,披詳民事京控上訴法狀。都典簿掌簿籍罪囚。典簿掌出納文移。大理於重罪為終審。凡法庭審判,推事五人會鞫之,是為合議制。附設總檢察廳,掌綜司大理民、刑案內檢察事務,監督各級檢察廳,調度司法警察官吏。廳丞一人,(從三品。請簡。)檢察官六人,(正五品。奏補。)主簿二人,八、九品錄事四人。看守所所長一人,(從五品。奏補。)所官四人,(正八品。奏補。)九品錄事二人。
清史稿校註,冊5,卷126,頁3429
設置詳情
中曆西曆層級沿革說明參考文獻
光緒32年-宣統3年1906-1911一級光緒三十二年,改大理寺設,置正卿、少卿各一人,推丞二人。刑事四庭,推事十有九人。民事二庭,推事九人。並置典簿廳以次各官。又總檢察廳廳丞一人,檢察官六人,主簿一人,錄事四人。設看守所,置所長各官。宣統元年,改刑科四庭為民科三庭,置推事各十有四人。三年,增置總檢察廳典簿一人,改錄事為八、九品各二人。清史稿校註,冊5,卷126,頁3429-3430
配置職官
職官名稱年表異名品級中曆西曆
正卿正二品光緒32年-宣統3年1906-1911
少卿正三品光緒32年-宣統3年1906-1911
參考文獻
清代國家機關考略,頁295
清代中央國家機關概述,頁399-402
更新日期
2023/11/02
Apr 2 2024 18:08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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